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壹次接受訊問或者被采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托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托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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