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壹個刑事案件依次經過偵查(立案)、審查批準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庭審五個階段,其中“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
二、各階段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調查期限為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了45天。
以上合計為197天,不包括審查起訴階段可能發生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我不知道拘留許可的時間,所以很難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具體應用
第六十壹條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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