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