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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司法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根據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該條還取消了此前單獨刑法中關於盜竊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只對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兩種行為保留死刑。

壹、盜竊罪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

二、盜竊罪的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如發現盜竊,將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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