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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次見到犯罪嫌疑人應註意的事項

法律分析:註意以下證件和文件: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3.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4.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出具的《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5.要求翻譯人員壹同參加會議的,還應當持有調查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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