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