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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發現第壹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審審理中發現第壹審刑事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 應全案審查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判決的批復》: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正確確定民事責任,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第壹審刑事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審審理中發現第壹審刑事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應送監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為第二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參加訴訟時,為便於審理,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未審結之前,可暫緩送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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