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查令壹般要7天內批下來。律師收到法院發出的調查令後,應當在有效期內到被調查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有效期由法院根據調查證據的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調查取證結束後,代理律師應當在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和回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
第二,調查令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國家相關部門保存;
2.律師無權查詢被轉讓的銀行賬戶;
3.報名材料;
4.檔案材料等書證;
5.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