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令壹般7天之內應該就可以批復。律師在收到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後,應當在有效期內前往接受調查的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有效期由法院根據調查證據的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會超過十五天。調查取證後,代理律師應在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回執提交給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二、調查令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國家有關部門保存;
2、代理律師無權查閱調取的銀行賬戶;
3、登記資料;
4、檔案材料等書證;
5、電子證據以及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