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專門的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執業證書,並且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2)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證據時,經被申請人同意,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三)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參加人員簽名。(四)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收集證據的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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