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第十條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案件相關材料,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我院審判庭的案件承辦人可以借閱本單位歸檔的辦案檔案,但有明文規定必須經領導批準的除外。非立案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訴訟卷宗應有壹定的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根據調卷公函,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閱手續,並規定借閱期限。其他單位原則上在轉讓時不外借。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的,應經院領導批準。借出時,交鑰匙,拿正式收據,限期歸還。借閱的檔案不得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