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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甘肅省安定區開庭後宣布講擇期宣布結果是多長時間

壹般情況下,公開開庭審理,擇期宣判的時間需要在庭審後的十多天乃至幾十天才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應立即發送判決書給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刑事擇期宣判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限限制。也就是說要在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宣判。相關法律規定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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