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轄虎門、厚街、沙田、大朗、長安、大嶺山6個鎮;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轄10鎮:樟木頭、黃江、謝崗、昌平、橋頭、東坑、塘廈、清溪、鳳崗。依法審理本轄區內第壹審民商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法律費用的收取;參與當地政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承擔本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