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被采取強制措施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第六十七條(三)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