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賭博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5000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博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賭博行為。
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資數額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壹點數的實際數額確定。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正常收費的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等。,都不算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