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證意見是指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借助各種證據方法,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辨認、質疑、解釋、說明、查閱、反駁,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意見。2.關於刑事審判中的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在1998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進壹步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出示並公開質證,可見質證是刑事訴訟立法中的必經程序。但從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實踐來看,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普遍較少受到激烈的質疑和詰問,而公訴人很少對辯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提出高質量的問題,質證程序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上一篇:六安市臯陶律師事務所是刑事案件嗎?下一篇:法律援助的電話多少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