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或者由合議庭進行調解,並盡可能當場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