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裁定:告知法院復核後直接作出裁定。
上訴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不需要開庭,但需要和雙方談)。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三天公告。
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
改變句子
發回重審
宣布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