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還存在爭議,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對壹審判決的效力是非常明確的。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民事訴訟法只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後另擇日期宣布判決的,在宣判後立即發布判決書。”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原因,法院不壹定安排專門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向其送達。這樣判決書上的日期和送達日期就不壹樣了,當事人不能同時在判決書上簽字。法律沒有規定從雙方交付之日起生效,也沒有規定從最後壹人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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