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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刑事律師會見記錄

根據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的筆錄必須給嫌疑人家屬看。

會見筆錄是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記錄。抄本的內容壹般分為三部分:

1.標題。在中心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主要內容有時間、地點、會見人、被會見人、案由、記錄人。

2.文字。主要內容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的談話記錄。

3.尾巴。被采訪人的簽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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