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第九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壹百九十七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壹百九十八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並且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申辯的情節,然後向其發問。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籍貫、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理等。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在書寫筆錄的同時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