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答妳的問題。這張李死亡時間的筆記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與死亡證明是否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無關。也與法醫本人是否簽字無關,數據是否詳細也不是必要條件。上面有壹個市公安局的鑒定專用章,聲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申請重新鑒定!我繼續補充壹下,既然妳是投訴人,就應該根據這個鑒定提出投訴。至於妳能不能以此作為妳申訴的依據,那是法官考慮的。只能隨機出招。說實話,字跡是否屬於法醫,這是被告要考慮的問題。如果他們懷疑,可以申請筆跡鑒定。至於法醫印章,並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這個“說明”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就此打住,有問題繼續和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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