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人接到案件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送交辦案單位(因功能損傷需要觀察傷情變化期的除外);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送辦案單位;傷情復雜難以作出結論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移送上級鑒定機構。
法醫鑒定程序
1,法醫鑒定主要接受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進行人身傷害法醫鑒定的,應當委托縣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初步鑒定,不得擅自進行。
2、受辦案單位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委托法醫鑒定。
3.公安機關在委托法醫鑒定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法醫審查。受害方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檢驗報告、影像診斷資料(x光、CT等。)等身份證明材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並有義務確定鑒定時機。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司法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鑒定人所在地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不充分、不完整,發現新材料、回答新問題,辦案單位可委托原法醫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