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認為法院無權檢查律師的壹方,以張軍律師為代表,多以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為依據(其實有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第十條,下文將進壹步闡述)。但仔細考察這壹條的內容,似乎並沒有包含律師不應受到安檢的內容。相反,根據這壹規定,律師似乎必須接受安全檢查。
而律師要想躲過安檢,需要向門衛證明自己是來“依法履行出庭職責”的。這時候律師需要出示:(1)法院傳票,(2)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3)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4)自己的律師證。這些證明結合起來,可以證明持證律師確實是來“依法履行出庭職責”的,而不是來幹別的。
當然,有些律師因為經常去法院辦事,跟門衛很熟,門衛可能懶得給律師做安檢,直接放他們走。但這並不意味著門衛沒有這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