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也只是傳訊壹下。律師會在程序上可避免壹些對被告人不利的錯誤,可會見被告人了解案情,找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為他辯護。專業的法律意見需查閱相關的材料、了解情況後才可出具。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