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檔案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其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其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咨詢的,可以申請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保衛部門確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憑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憑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本人有效證件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核實其利用的合理目的後,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只能當場借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必須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