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法官離職或退休後是可以從事律師執業的,但是在其離職或退休的兩年內,是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且在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壹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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