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點不同:只有自然人可以接受法律援助,公司不行。社會律師可以代理作為民事法律主體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然人、公司和其他組織。
3.針對性不同:法律援助只針對訴訟案件,社會律師可以將觸角伸向訴前,避免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4.人員不同:法律援助壹次只分配壹個初審級別(勞動仲裁、壹審、二審、再審、執行各壹個審級)。如果壹個試驗等級結束產生下壹個試驗等級,它可能不會被分配。即使指派,也需要重新提交申請,重新指派其他律師,即壹個法律援助律師只能參與部分案件,不能參與整個過程。如果社會律師不主動終止委托,總是可以到強制執行階段,也就是直到拿到錢。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因申請人的過錯或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訴訟案件。
2.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
3.不需要訴訟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直接處理。
4、申請人不如實提供證據,出具虛假證明欺騙法律援助人員的。
5.需要訴訟的案件是3000元以下的債權債務糾紛。
6、管理部門認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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