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註明申請事項;
3.陳述延期審理的事實和理由;
4.寫明人民法院的名稱;
5、申請人簽名並蓋章,註明申請時間。
壹般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1.應出庭的當事人因病情嚴重無法出庭的,需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2.應出庭的當事人因特殊任務不能在庭審當天出庭的,特殊任務壹般指公安機關執行的刑事偵查任務或者軍隊執行的警務任務等。其他原因不屬於本項中特殊任務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文件;
3.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因本案開庭通知書送達前已確定開庭時間而產生矛盾的,應當提供其他人民法院發出的傳票或者出庭通知書;
4.應當出庭的當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包括需要撫養的人患重大疾病或者在前往法院途中發生山體滑坡等,應當出具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