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法院可以改變起訴的罪名嗎?

法院可以改變起訴的罪名嗎?

在1999號轟動全國的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中,重慶壹中院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趙向忠失職不能成立,直接變更指揮罪名,判處趙向忠構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法院能否變更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引起了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爭議。那又怎樣?我們認為法院可以改變檢察院的起訴罪名。變更罪名是法院審判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審判中心主義的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76條第(二)項規定,“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壹司法解釋為法院變更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據。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比如濟寧孫故意殺人案,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青島薛職務侵占罪壹案,公訴機關以貪汙罪提起公訴,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可以作為法院變更罪名的方式之壹。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提出的意見,可以作為法院變更罪名的方式之壹。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被害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直接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害人和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和公民)在庭審中有提問、舉證、質證、辯論等權利。實踐中,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案件越來越多。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起訴的事實和定罪量刑提出與起訴不同的意見。法院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客觀地表達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作出是否采納的判決。
  • 上一篇:義烏經偵不代表什麽?
  • 下一篇:杭州有哪些比較好刑事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