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雖然方法看似合理,也從壹定程度上保護了訴訟雙方的權利,但這種常規會使案件處於擱置狀態,長期得不到解決。缺席審判作為壹種重要的結案方式,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法制的尊嚴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缺席審判制度無疑是壹種缺陷,導致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被誤用和濫用, 這既違背了現行的訴訟經濟理念,也不利於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實現。
本文參考了國際和國外缺席審判制度的立法和實踐,在吸收、借鑒國外刑事訴訟中關於缺席審判制度的先進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和司法實踐,探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建立缺席審判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提出建立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