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監獄法》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節對犯罪分子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壹條罪犯不服生效判決的,可以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罪犯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監獄對罪犯的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傳遞,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條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交處理意見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