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二)聽證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壹)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二)本人確無生活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
(三)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
(六)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