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壹名被告人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為其辯護,但同壹案件壹名辯護人只能為壹名被告人辯護。因為共同被告人之間會有利益沖突,如果同壹辯護人同時為同壹案件的兩名被告人辯護,將無法履行辯護職責,損害被告人的利益,所以壹名辯護人不能同時為兩名共同被告人辯護。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守則
第十二條律師在受理案件和業務收費中應當遵守下列職業紀律:
(壹)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二)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為無力支付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與已代理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案件利害關系人的委托,已經接受委托的,發現後應當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
(六)不得在同壹案件中作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
(七)不得利用挑詞的方式獲取或擴大業務;
(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其他費用;
(九)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向委托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索要或者接受額外報酬或者具有報酬性質的實物饋贈;
(十)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經紀律,非法挪用、私分或侵占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