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實踐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取決於他。如果受害者希望出庭,他有權提出申請,在審判期間參加對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的交叉質證,並就案件發表意見。如果被害人不願意出庭,法院壹般不會強制,除非特殊案件需要。
但是證人不同於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