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綜合審理。客觀地檢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