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經公安機關批準,近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權”。
根據《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和監護人只有在服刑期間才能與其見面和通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