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名以上投資者購買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償還或清退的;
(四)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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