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擴展數據:
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要件規定:
1.非法經營食鹽二十噸以上不滿三十噸的,處拘役或者罰金。非法經營30噸鹽的,處1年徒刑,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1年。
2、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但生產、批發煙草制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違法經營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0萬元;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3.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金額不足654.38+0.5萬元的,處罰金;1.5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200萬元,有期徒刑六個月的,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