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含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的總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用非法證據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是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在刑事審判中不得采納的規則。“非法”是指非法獲取;“排除”是指非法證據在刑事審判中不能作為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隨後又擴大到包括審前程序中不依據非法取得的證據簽發逮捕令、搜查令等司法行為,被告人可以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上訴請求最高法院復核案件。
第二,誰來排除非法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被害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此外,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前提出動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適用於審判階段,也適用於偵查階段、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制作或者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出示或調查收集證據;
4、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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