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家住榮昌區的陸女士以與丈夫陳先生感情不好為由,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法院判其離婚。
然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在審查案件時,發現被告與本案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均為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鑒於這種情況,主審法官進行了解釋,並責令其立即改正或更改。
最終,陳先生的代理律師主動終止了與陳先生的代理關系,並將律師代理費退還給陳先生。
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為原、被告擔任代理人的行為,仍然是雙重代理,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同時,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統壹受理的業務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規受理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看來夫妻是有聯系的,訴訟代理人找了同壹家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