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搬遷前應當先給予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壹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如果對賠償感到不滿,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