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五條可以看出: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律師執業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
1.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2.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3.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的;
4.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在6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