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阜陽監管中心不是看守所。監管中心是管看守所的,看守所管犯人。
法律依據:(公安部令第98號)《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看守所對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看守所執行刑罰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三條 看守所應當設置專門監區或者監室監管罪犯。監區和監室應當設在看守所警戒圍墻內。
第四條 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
第五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罪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定參加勞動。
第六條 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看守所對罪犯執行刑罰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