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或者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