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1.律師申請從所在律師事務所調入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律師事務所的。
2.跨地級以上市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加入被轉讓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入本地交易所1,並在停止執業期間予以處罰。
3.該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和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限期屆滿前的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
4.律師事務所終止,在清算和註銷前,該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合夥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5.合夥人、常駐律師申請轉所但未能退出合夥或者撤回常駐登記的。
6、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執業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