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證據都指出是那個小男孩幹的。
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警方發現所有的證據都指出是小男孩幹的,但這很難讓人相信。連女孩的父親都不敢相信,因為小女孩雖然和男孩相差兩歲,但身高體重都差不多。很難相信壹個體重差不多的小男孩會把壹個小女孩勒死吊在樹上,但是各種證據都指向這個看似不可能的結果,所以這就是事實。
第二,青少年犯罪不受懲罰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即使塵埃落定,小男孩做了,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這對小女孩的父親不公平,但也是無奈之舉。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某些時候並沒有保護被保護人。對於小男孩這樣的孩子,我覺得用壹般的家庭教育是無法給予正確引導的,最好是給予特殊的引導。
第三,教育好孩子
教育好壹個孩子很難,因為這個沒有標準。然而,在我國的家庭環境教育中,只教會了女孩保護自己,從未教會男孩學會尊重女孩。孩子從三歲開始就有性別意識,衣服蓋住的地方不應該讓別人碰。對女生好奇很正常,但有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有多少家長認真對待性教育?引導孩子完成自己的性教育,任重而道遠。沒有人願意看到這樣的結果,所以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