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