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效力而言,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是比作“公司章程”的,也就是說,公司章程有規定而公司法沒有規定或沒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只要公司章程不違法,就具有最高效力。所以我認為這個“例會”指的是公司章程。
妳介紹的“利潤分配方案”的爭議與是否召開董事會的意見完全不同。屬於股東權益糾紛。事先可以根據表決權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如果還有股東反對,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程序是否合法,分配方案等實體問題是否合法。就利潤分配而言,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如果不是,則應按出資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