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備案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壹、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死刑復核案件和請示、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準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予以登記,移送有關法院(廳)處理。?
2.復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案件,復核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上訴、再審案件,認為上訴不合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和處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識產權、海事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申訴和申請再審。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相關法院(廳)處理。?
5.處理非訴訟信件和采訪。?
6、案件的管轄。?
7.處理司法協助申請。?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限流程。